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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来临 六种“权威”观点博弈“论战”

房天下综合  2010-05-25 23:56

[摘要] 4月中旬,以“国十条”为标志的新一轮房地产政策重磅推出,其中提出“财政部、税务总局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显而易见,这里指代的正是房产税或物业税。短期而言,是指房产税,中期来看,是指物业税。此二税,既是税制改革的一项内容,又是楼市调控的重要手段。

【观点二】国税总局新闻处处长 牛新文:税收立法权在中央,地方政府没有权力出台新税种

观点发布时间:5月17日

针对上海市拟对住房保有环节征税的传闻,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处处长牛新文17日向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按照现行的规定,税收立法权在中央,也就是说中央来定,地方去 视频:国税总局表示地方政府没有权力出台房产税执行,地方政府没有权力出台新税种。”

针对有媒体报道称,“根据现有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征收对象是经营性物业,上海的方案将把多套住宅解释为经营行为。”牛新文批驳称:“解释权也不归地方,对现有税种征收范围的重新解释,是中央的权力。”

【观点三】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税收室主任 张斌: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如果要将征税范围扩大到住宅,地方政府没有权力

观点发布时间:5月17日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税收室主任张斌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如果要把征税范围扩大到住宅,那就涉及到修改《暂行条例》,地方政府是没有权力的。”

张斌认为,上海要对房产保有环节征税,需要做很多基础性的工作。从目前披露的信息看,无法判断上海的准备是否充分。张斌称,“上海市首先要掌握所有住宅的房主信息,其次还需要确定住宅估值的标准,如何进行测算,以及基本的征税范围,征税的标准、税率以及抵扣标准等。只有等这些准备工作都做好了,形成了具体的征收方案,上海市也才只是能够向中央政府提出建议,最后由中央政府决定是否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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