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其中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等问题的解释引起坊间热议。中国自古就有“婚姻须有其屋”的传统观念,一直以男方购置房产、女方陪嫁妆为主流。
关于小三:给小三的分手费,老婆有权要回来
婚外情一直是婚姻的致命伤。从“第三者“到“二奶”再到“小三”,这些词语大家想必已不陌生。之前婚姻法有规定,在离婚时无错方可要求损害赔偿;如果没有走到离婚这一步,为保护婚姻、对付小三,“意见稿”也给出了法律的硬性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按此规定,对于“分手费”,以是否已实际交付来分情况处理,如果已经给付了,包养一方是不能反悔的,反悔了法院也不会支持;如果只是承诺了或写了协议,但并没有给付,“小三”想打官司要回“分手费”,一样不能得到支持。但是,张承凤律师指出,“分手费”“来源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的另一方是有权通过起诉要回财产的。具体如何来处理,法院必须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来定夺。至于要考虑哪些情况,“意见稿“没有明确规定。
其他规定:离婚协议在未经登记之前可以反悔
第十五条当事人为登记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反悔,另一方主张按该协议内容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分割。
损害赔偿只适用于无过错方
第十九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人,应当是婚姻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夫妻双方都有该条规定的过错情形的,人民法院对任何一方当事人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关于票子:夫举债想让妻一起还,拿证据来
社会经济往来十分复杂,特别是结了婚的男子去借债,到底是老公来还呢还是夫妻一起还?“意见稿“第十八条明确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张承凤律师说,司法解释还照顾另一种新的情况,就是婚内夫妻间的借债行为。
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离婚时借款的一方可按照协议给予另一方实际借款数额的一半。
也就是说,老公也可以向老婆借钱,不过离婚时这笔账是要算清楚的,“还一半”。
同时,“意见稿”也照顾到了老年人婚姻的问题。
第十四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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