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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姐"终审获刑3年 专案组回应未涉及房产问题

北京娱乐信报  2013-11-01 16:29

[摘要]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就上诉人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龚爱爱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就上诉人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龚爱爱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伪造买卖多个户籍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龚爱爱在自己认为拥有合法户籍的情况下,提供虚假信息,通过他人为其办理虚假户籍,并使用该虚假户籍从事民事活动。还利用在北京市购房之机,非法购买北京户籍。

法院认为,上诉人龚爱爱伪造、买卖多个户籍,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原判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其请求从轻判处的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为何“罪不涉房”

作为终审判决,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涉及“房姐”的44套房子。就此专案组表示,经过对龚爱爱购房及资金来源的调查了解,未发现起诉罪名以外的犯罪线索。

专案组通过调阅龚爱爱的购房合同、租赁协议、交易记录、银行汇款电子凭证、个人借据以及当事人陈述显示:从2005年至2012年,龚爱爱先后在北京购房44套,涉及商铺、写字楼、公寓、住宅等,购房合同总价3.9亿余元,其中按揭贷款1.59亿元。龚爱爱购房资金主要来源于参与煤炭经营收入、房屋租金、工资收入和个人借款。专案组在侦查期间,未接到关于龚爱爱经济犯罪线索。根据公安机关调查,目前只能掌握她违法的事实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而没有查到她房产方面或经济方面的其他确凿的犯罪事实。因此就不能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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