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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大棒”再次挥向房企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3-07-03 17:40

[摘要] 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官网上挂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67号),要求各地税务部门从四个方面抓好土地增值税清算。据了解,这是国家税务总局继2007年、2010年之后,第三次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下发通知。

(来源:华夏时报)湖北地方税务机构近期发布了一份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的文件。从这份文件来看,该省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尺度明显收紧。而且,这种收紧可能不是当地政府的主动为之,而是国税总局在检查各地执行土地增值税税收情况时发现了问题。

一位财税圈内人士告诉《华夏时报》记者,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正在进行土地增值税专项执法检查。其实土地增值税属于地方税,原则上总局不干预。而此次检查中地方需要发文统一政策执行口径,“说明土地增值税已经被扭曲,超过了总局的政策红线。”这位人士表示。

另一位业内人士则对记者表示,土地增值税原来是仿美国税种设计的,是房地产调控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使这个本来先进的税种在我国却严重走样。

再次收紧

在上述名为《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文件中,收紧土地增值税征管口径的思想非常明显。以既有经济适用房又有非经济适用房的开发项目为例,文件规定应“分别计算增值额,进行清算”,此前的规定则是“可合并清算增值额”。

更有意思的则是文件出台的背景说明:“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对我省土地增值税督导检查反映出的问题,省局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遵照执行。”

据介绍,国税总局正在进行的土地增值税专项执法检查将持续到11月。

湖北并不是面临需要重新界定土地增值税执行口径的省市,北京(楼盘)市相关部门此前出台的《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中,收紧土地增值税征管的口径则更为明显。

这份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照预计增值率实行2%至8%的幅度预征率,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销售收入的5%预征土地增值税。而在此之前,北京土地增值税预征的上限为5%。

前述业内人士告诉记者,除了湖北和北京外,其他省市有的是还没有被国税总局的检查组检查到,有的是检查到了但没有公开发布类似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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