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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机构成地产商?高校"卖地还债"疑点多多

中国国土资源报  2011-09-14 17:25

[摘要] 据报道,湖北省高校贷款总额达133亿元,部分高校还本付息困难,该省日前出台《关于减轻我省地方高校债务负担化解高校债务风险的意见》,规定“高校闲置或低效利用的土地,须在2012年底以前通过招拍挂或者政府收购储备等方式进行处置,所得资金原则上用于偿还债务”。这里用的是“须”字,而非“可”字,从字面理解是

据报道,湖北省高校贷款总额达133亿元,部分高校还本付息困难,该省日前出台《关于减轻我省地方高校债务负担化解高校债务风险的意见》,规定“高校闲置或低效利用的土地,须在2012年底以前通过招拍挂或者政府收购储备等方式进行处置,所得资金原则上用于偿还债务”。这里用的是“须”字,而非“可”字,从字面理解是硬性规定。

这红头文件,看似盘活了闲置土地,又能让高校甩掉债务包袱,免得地方政府另找财源替高校补窟窿,另外,还增加了土地储备,潜在增加了土地收入,可谓是一箭多雕。然而细究起来,这一“良策”隐含了不少问题。

首先是土地出让收入用途规范问题。早在2007年,国家规定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金“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用于征地拆迁补偿、土地开发、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等支出。

如果非找政策依据的话,今年7月教育部、财政部规定“土地出让净的10%计提教育资金”,或许能和学校挂上钩。然而仔细一看,其中也明确了专款专用:“重点用于农村(含县镇)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以下简称农村基础教育)学校的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教学设备购置等项目支出”,高校还是不沾边。

再说,高校用地属教育用地,一般是行政划拨,按照规定,其闲置地必须是先进收储池子,再招拍挂。这样一来,高校若以收储支付的补偿款还债,看似情理之中,然而这里不存在如破产国企人员安置等问题,而且划拨用地收储成本不高。如果补偿款额与债务额相去甚远怎么办?会不会多估价以补上债务窟窿?这样做最终损害的是国家利益。

再退一步,即便地方政府找到其他法律依据,高校“卖地偿债”一旦施行,可能产生一种效应:公益机构落地时多向政府划地,大胆举债,反正最后能“卖地偿债”,而且不排除偿债后有盈余吧?公益机构如果奔着这路子去,岂不异化成地产商,为地产界创造了一条新的产业链?

“卖地还债”无论初衷怎样,还是慎开口子,先审查其合法性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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