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8月22日),张某和王某来到北京顺义北务镇司法所请求法律援助。据悉,自新《婚姻法》出后,张某和王某是该镇首对因此引发纠纷来镇进行调解的案例。
近日(8月22日),张某和王某来到北京顺义北务镇司法所请求法律援助。据悉,自新《婚姻法》出后,张某和王某是该镇首对因此引发纠纷来镇进行调解的案例。
据了解,年初张某由父母出80万首付买了一套楼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剩余80万自己贷款,准备与女友王某明年结婚用,但随着近日《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女方家突然提出要让张某将房产证上添上王某名字,否则不结婚,而张某家却激烈反对,这可给夹在中间的两位准新人出了个大难题,于是他们来到北务司法所咨询相关法律适宜。
司法所工作人员解释道,张某父母出的80万房屋首付款可视为对张某的财产赠与,按的《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张某支付了首付,自己办理的银行贷款,而且房产证署名自己,则将来万一两人离婚房产首先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才会判给张某,王某参与还贷部分以及房屋增资部分可要求张某进行补偿。但是,毕竟两人现在尚未结婚,两人对于各自的财产均可进行婚前协商。不过,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如果依照女方要求婚前把男方房产证上添加其名字,在法律上视为房产转让,需要付高额的契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如果两人婚后再“添名”的话,则不会产生额外费用。此外,律师还给出另一种建议,如果双方难以达成“更名”的合意,准夫妻也可以签订婚前或者婚后财产协议,约定房产归双方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及时进行公证。张某和王某听后如释重负,决定参考工作人员的建议由男女双方协商解决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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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长沙离婚率居高不下 新婚姻法"雪上加霜"?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引发的社会反响和争议较大,其中瞩目的焦点自然是在房产处理上。深圳作为一个经济快速增长的移民城市,离婚率高、闪婚闪离的案例日益增多,同时深圳的房产增值极其明显,此外,深圳包括广东的很多家庭和父母相对富裕,所谓的“富二代”也更多,因此对于《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尤为敏感。
“问题其实不是我竟然分不到你的房子,而是我们竟然离婚了”。网友王先生这样充满柔情的观点曾让很多人觉得伤感。
然而从理智的角度上考量,律师和专家们向记者表示,从总体上来说,新司解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原则和精神,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也明确了财产分割分配。
从社会学的角度,深圳大学社会学系主任易松国认为《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对于买房结婚的人并不会有太多影响:“新司法解释并不是针对社会问题,而是从法律本身,针对离婚时对财产的争议。
有很多法律之外的解读出现的,包括婚恋观之类的社会问题是原本随着社会进步就在不断出现的”。
律师:新司解公平合理
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若离婚,房子归谁?很多人的传统观念是结婚时男方承担买房责任,女方出装修费或购买家电等生活用品,如果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按照《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这些问题有了较为明晰的依据。按照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按照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一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以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这些条款触动了众人的神经,也引发了争议。有观点认为,这些条理打击了骗婚,打击了“傍大款”、“傍富二代”的现象,让婚姻还原为“爱情”的本真。对此,深圳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业务员委员会副主任郭璇玲认为,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是合乎法理的,从总体上来说,它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尊重和保护个人财产,进一步明确了共有财产的分割。相对于以前的相关条例来说,是一种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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