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在京举行,审议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预算法修正案草案等。其中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强化了有关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规定。
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在京举行,审议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预算法修正案草案等。其中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强化了有关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规定。
严控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
地方党政机关热衷兴建豪华楼堂馆所问题,历来为公众诟病,而且目前在一些地方仍然时有发生。对此,预算法三审稿在多处做出规定。
如三审稿在预算编制环节增加规定“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环节增加“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
此外,在法律责任环节增加规定:“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征收“过头税”将严惩
每逢经济不景气,一些地方为了完成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目标,便常常采取收“过头税”这种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的征税方式,软硬兼施,让企业把将来的税收提前缴、本可不交的税收必须交等,令企业苦不堪言。
值得关注的是,二审稿在违规追责部分提及税政征管违纪行为时仅限定为“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预算收入”,三审稿则将这一违规行为增加了“擅自多征、提前征收”内容。
此外,三审稿还强化了追责规定,提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一旦出现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收支有遗漏要追责
一些地方财政收支审查中发现,在压缩严查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费旅游的过程中,个别部门挖了东墙补西墙,公款招待查得严了,吃喝招待费往会议费中转移,会议费查的严了,就往培训费中转移。
预算法三审稿明确针对四种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这四种行为包括:未依法按程序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决算以及批复预决算的;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的;违法违规擅自调整预算或变更的;以及未依法向社会公开预决算、预算调整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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